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4-08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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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sdedu.gov.cn/sdjy/_xxgk/_xxgkml/_zcfg/758411/index.html
发证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编号:鲁教基发〔2015〕15号
学段:小学,初中,高中

政策发布日期:2015-12-08
政策执行日期:2016-02-01 至 2021-01-31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科书的管理、选用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教科书选用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具体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第七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2/3,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选用单位应建立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专家库中每个学科、学段专家人数不应少于每个学科组人数的3倍,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学科组成员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中产生。除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主任外,其他成员从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九条 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并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做好资料留存。

第十一条 各地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应将选用结果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三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省教育厅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四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教科书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省教育厅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有关市或县(市、区)的选用,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选用办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要求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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