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14 16:53:00
阎俊杰
来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210513162052704186.html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编号:青教办字〔2021〕35号
学段: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

政策发布日期:2021-05-12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各单位,各民办学校:

2021年是青岛教育的工作落实年,也是师德师风建设年,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落实“三规”、“六力”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教师准入制度

各区市教育局、各中小学幼儿园完善教师“持证上岗”相关制度措施,杜绝不合格人员违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一)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各区市教体局、各学校招聘教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临聘教师时,办理聘用手续前,必须查验核实其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聘用无相应教师资格人员承担教师岗位。对于未履行核验责任,造成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20年按照“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新入职的教师除外,但在尚未取得教师资格之前,主要从事教育教学辅助性工作,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

(二)依法做好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

各区市教体局要严格落实《关于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范撤销和丧失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教师处函〔2020〕9号)文件要求,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当事人,按照当前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依法丧失其教师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当事人,按照当前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

各区市教体局应及时执行做出的丧失和撤销教师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收缴证书,将当事人信息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局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教师出现教师资格丧失或撤销情形的,应及时报市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因未按规定履行执法责任、收缴证书、及时备案入库,致使丧失或已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继续持证违法从事教育相关工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师德和法治教育

各区市教体局、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有效实施师德和法治教育,全面提高教师法律素质、依法从教意识和师德水平,预防教师违法违纪和师德行为失范。

(一)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广大教师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

(二)持续开展师德典型选树活动。要持续开展最美教师、教书育人楷模、名师名校长等师德典型选树活动,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激励广大教师争做新时代教书育人的楷模。

(三)强化教师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三、严格教师日常管理

严格落实“三定一聘”管理要求,压实教育教学责任,规范教师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教师日常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发生。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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