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信息公开 工 作 的 通 知

2019-11-07 11:00:00
阎俊杰
来源: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3/6/17/art_2259_26953.html
发证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编号:鲁教监发〔2013〕2号
学段: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

政策发布日期:2013-05-21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山 东 省 教 育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信息公开工 作 的 通 知

鲁教监发〔2013〕2号

各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2〕18号),推动我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校务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学校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1〕1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全面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构建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教育教学等工作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做好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关系到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切实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中小学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工作体系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要确定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推动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要在部门网站设立“中小学信息公开专栏”,指导所辖中小学及时公开信息,积极为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创造条件。

中小学要建立健全校长直接领导、专人或机构具体承担、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确保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健全学校校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行办事公开。

三、积极探索,丰富公开载体

中小学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

(一)学校网站(或本地教育门户网站);

(二)校务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三)服务指南、招生简章、收费公示卡、致家长信等;

(四)校园广播、电视、校报校刊等;

(五)校长信箱、咨询投诉电话、手机短信等;

(六)座谈会、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中小学应当加强学校网站建设,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实现学校信息网上公开,以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尚不具备单独设立学校网站条件的,要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开信息。

中小学应当将与学生有关的基本制度规定进行汇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发放,或通过召开家长会、发送书面通知、信函等方式将重要信息告知学生家长。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学生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依据法规,规范公开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应当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信息公开目录》(附件1)《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信息公开目录》(附件2)编制、公布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类别、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范围等。

五、完善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或办法,科学界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在实施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各自应负的职责,扎实推进全省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

(一)建立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中小学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公开,对有关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公开的,应明确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公开受众等;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小学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中小学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本校教职工因自身教学、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或本校学生家长因行使子女监护权的有关需要,向中小学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时,中小学要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要为他们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对于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建议、咨询等,学校应认真予以回复。

(三)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中小学不得公开。但是经个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中小学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澄清。

(四)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组织检查考核和督导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教师等人员对本地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作为督导的一项重要指标,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市教育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办法,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对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侵犯师生员工民主权利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各市教育局和中小学要及时总结信息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中小学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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