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方案

2019-10-10 10:14:00
阎俊杰
来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635/n32561683/160819174118826322.html
发证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编号:
学段: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职业教育

政策发布日期:2015-07-06
无具体说明的有效期

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督导条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学生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为宗旨的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工作,推动学校依法办学、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原则

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措施,也是当前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教育监督指导的现实需要。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方案的制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的原则。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核心,把学校工作是否适应学生发展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标准,努力落实育人为本的工作方针。

二是坚持促进学校在原有基础上自主发展的原则。在评价中既考虑学校的基础和现状,更注重学校发展。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每校一个评估方案,多把尺子衡量,促进学校自主发展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三是坚持规范和创新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求学校按照《方案》要求规范办学,又要鼓励学校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

四是坚持督学与督政并举的原则。既指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又督促各级政府和学校举办方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三、适用范围

《方案》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六个评估体系。每个评估体系分为学生发展、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领导与管理、学校特色等5-6个A级指标,若干B级和C级指标。各指标体系适用于相应层次的各类学校。

四、组织实施

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负责所辖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市所有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区(市)高中段学校的督导评估,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协调,区(市)政府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性督导评估由三年为一个周期调整为五年一个周期,在五年发展周期中完成4个专项评估和1个综合评估。第一年着重评估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情况;第二至四年根据教育工作重点,从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指标开展专项评估;第五年综合评估学校规划达成情况。

督导评估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学校制定五年发展规划

各学校根据《方案》中确定的“发展要素及要求”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学校五年发展规划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管理程序进行审议,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按隶属关系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市和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市)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所辖学校制定五年发展规划进行指导。

(二)学校开展五年发展规划年度完成情况自评

市和区(市)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所辖学校开展五年发展规划年度完成情况自评。学校对照五年发展规划,在每学年结束时开展年度发展规划完成情况自评,于每年10月份将自评报告按照隶属关系报市或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查。区(市)所属各高中段学校的自查报告同时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评估学校五年发展规划年度完成情况

在学校自评基础上,市和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采用过程性评估指导和终结性评估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对所辖学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按照“每校一个方案,多把尺子衡量,突出学校自主发展”的原则,实行五年一轮分段实施的督导评估。原则上,对局属学校的评估,第一年至第四年的专项评估各占最终评定分值的10%,第五年综合评估占最终评定分值的60%。各区(市)参照局属学校评估办法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估时间安排和评估内容作出调整,但五年内至少对每所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督导评估。各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学年要将评估计划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可根据需要指派督学参与区(市)组织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区(市)高中段学校的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派督学全程参与。

(四)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和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发展规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后,提出整改意见,学校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市和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所辖学校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结果使用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待合格四个等级。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并发布督导评估报告。市、区(市)教育局和督导室要对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学校予以表彰。区(市)所属高中段学校的督导结果要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后公布。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评定为“待合格等级”,且限期整改后经复评仍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学校,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出现下列现象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评估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以上两种情况,校长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等级。

(1)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被处以全市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

(2)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

(3)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4)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收费规定的;

(6)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7)因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力发生教职工或学生严重违法行为且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8)其它严重违背政策的现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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